近期在體育圈的教練以及家長們最熱門的議題,莫過於球學聯盟創辦人與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(簡稱:高中體總)因高級中等學校籃球聯賽(HBL)的議題槓上,先放一下兩段影片提供還沒看過的讀者:

一則是球學聯盟創辦人何凱成:HBL摧毁了台灣的運動市場 (完整版)​

一則是高中體總秘書長朱彩鳳:高中體育總會秘書長 親自回應HBL相關賽事說明

欣賞完雙方彼此的觀點後,是否很多讀者已經開始有了自己的觀點和支持方?不過筆者到此為止並不提供自己的觀點,先來看一下筆者近期四篇將面對體育議題時,你不得不知道的幾個面向做簡述與分析,包含:「法規(國民體育法、人民團體法、民法)」、「主管機關及其附隨組織」、「教育與產業的衝突」、「疫情對產業和勞權的影響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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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我國最熱血的籃球賽事HBL,變成今日教育與產業的衝突
圖片來源:HBL臉書粉絲專頁


一、談體育改革前必須知道的法規
1.法規對協會的影響
在國民體育法(簡稱國體法)立法之前,我國對於運動的相關法規實際上四散各處,相關協會除了受主管機關教育部體育署(前身行政院體育委員會)、縣市政府教育局、體育局(處)的監督外,仍受內政部的人民團體法(簡稱人團法)和我國民法的管制,然體育署和相關協會彼此的漣漪我們後續會討論。



要讓非體育圈的民眾參與相關協會的運作進而改善體育環境,人團法、民法仍是我國相關協會治理的法源依據。這兩者的區別在哪?人團法為我國內政部針對人民團體(社會團體、政治團體、職業團體)所制定的法規,針對協會的議事程序進行相關規範,也就是協會的主管機關。然而民法主要在第一編第二章第二節法人篇進行規範,如果人民團體要享有法人資格必須取的主管機關的核准公函,並另向法院登記通過後成為社團法人。


看到這邊是不是已經黑人問號了呢?
圖片來源:翻攝自網路
到這邊是否有讀者感到疑惑,所以協會如果沒有向法院登記成為社團法人,是否享有法人資格?其實筆者在早期經營協會時就有這樣的疑惑,成立協會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協會成立後另外向財政部國稅局申請統一編號後續報稅,到這邊已經享有近乎為法人,不過此時協會的理事長為協會負責人,其餘理監事名單並不會公告在網路上,也就是說當協會出狀況甚至要解散清償時,是以負責人為主,而法人化之後理監事名單、變更紀錄都可以在網路上查詢,甚至在解散以及清償上會有類似公司董事會的概念,須由理事會共同承擔(民法在法人這塊有提到董事會、董事、監察人的概念,到了人團法時似乎只有概念挪用,並沒有清楚的立法。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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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民眾而言如果這些體育性質的協會並沒有完成法人化程序時,在資訊公開這塊我們外面會不清楚內部的組成以及權力運作,對於國體法強調全民參與時,這些帳面資訊既不公開也不透明,就不用談一般會員能否入會參與協會運作。到此我們還只是在討論內政部、國稅局、法院,然而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差別為何?內政部主管會議程序,包含理監事選舉、會議出席人數、表決門檻、財報等等,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是以協會的業務項目為核心,體育協會理所當然為教育部體育署。



2.國民體育法對各界的影響
國體法在立法精神上,將所有跟體育相關的法規集大成,口語化就是將帳面上看到的中央地方分則、學校教育、競技運動、全民運動(推廣)、中華奧會、相關體育團體、體育環境(設施)等和體育相關的內容通通編在一起。看似執政黨對於體育改革的決心十足,強調全民參與、進入協會一起改變台灣的體育環境,將以往體育協會上新聞的骯髒事逐漸排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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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正的體育改革,是要長期不間斷的追蹤
圖片來源:立法委員蘇巧慧委員官方網站
但是這樣的夢想在法規通過後卻面臨到強大的衝擊,對體育圈的影響在於透過立法直接挑戰舊有體制,亦或是挑戰體育圈的師徒派系,即使立意良善是為了除弊,然而對於非體育圈所帶動的改革所造成的團結令人難以想像,甚至有各單項協會找人頭充當會員,避免其他民眾淡化原有利益團體的權力,這樣的改革似乎有些躁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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